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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征税 “我没发票”成为减税挡箭牌

2006-8-4 12:0   中华工商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8月1日起,根据《关于个人住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08号),上海的“操作意见”正式实施。这几天沪上房产中介吃“白板”、二手房无交易的比比皆是,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税窗口的工作人员也空闲了许多。

  但一股“暗流”已在汨汨流动,想办法避开20%的个调税即是主旋律,“我没发票”、“我找不到发票”或将成为避税挡箭牌。沪上已有媒体公开了相关的“创意”―――如中介建议业主申报丢失了能够证明房屋原值的发票,以总价的一定比例来申报个调税。

  因为按照上海的“操作意见”,交纳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其一,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征收20%的所得税;其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

  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那么是哪一部分二手房卖主最愿意选择1%-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购房不到5年(即在2001年7月31日后)的卖主。记者注意到,2001年至2002年是上海房价较低的时期,甚至比2001年前还低。如曾经的沪上“样板房”、位于华东师大附近的海鑫公寓,2001年6月的一手现房3300元/平方米,而两年前为4500元/平方米,结果受到购房者青睐,成交量不小。开发商之一的该市某机关在报上刊登广告的当天,两套存量房即被定购,下午就有购房者前去付定金。如今这里的二手房(挂牌)价维持在9000元/平方米左右。据了解,当时购买该公寓的业主,不少是为了保值或投资,这里出租房甚多似可作佐证。如果现在出售成功后要按真实的赢利所得交纳20%的个调税,谁愿意。怎么办?哪怕我2002年购房时的发票、契税完税甚至装潢公司开的凭据皆在,我也肯定会说“我发票和有关凭据全找不到了”。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有业主向记者表示了这样的心迹。

  况且,以二手房买卖为生存“第一要务”的沪上星罗棋布的房产中介,为了提高成交额也会提醒卖主以“我没发票”来避开20%的个调税。而且理论上,全国各地都有这种情形存在的可能和理由。这是一个不需多少“智商”即可给出准确答案的算术题。

  有律师告诉记者,关键在于“我没发票”或叫“我没有凭据”等理由,有关部门(如交易中心、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洞悉卖主的真伪。怎么查?谁来查?拿什么法律依据查?都似乎还没有合适的应对办法。

  记者认为,也许是地方政府对二手房转让强制征收20%的个人调节税,热情不是太高;我国众多百姓的纳税意识欠强,倘若二手房市场就此走向寂寞,后果肯定是非常可怕的。这个问题的妥善解决,还得仰仗国家主管部门真正面对国情,拿出合情、合理、合适的二手房转让个人调节税方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