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鼓励节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课题组认为我国应该考虑开征能源税。
“从长远看,我国应当根据节能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专题税制改革的进程,适时考虑研究设计规范的能源税制度。通过健全的能源税制及其相应的政策,逐步替代目前零散、有限的节能税收政策措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鼓励节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课题组日前撰文得出上述结论。
该课题组认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能源产品征税已经成为通用的做法。能源税作为一种行为税,调控能力较强,调控手段灵活,调控方式直接,调控效果明显,是政府节能政策的有力工具。特别是这一税种的调控目标单一,在整个税制中的纵向和横向联系相对简单,大大减少了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优惠政策运用中的负面因素,因而政策成本更低。
据了解,能源税是对化石燃料中的能量征税,通过征收能源税,必将增加高能耗(主要是化石燃料)产品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引起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
从近期来讲,“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高效节能的生产和使用,是节能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该课题组认为,近期若出台企业所得税节能优惠政策应主要注重高效节能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具体政策措施上,可以考虑对生产环节实行直接优惠,即对生产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对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实行所得税投资抵免优惠,即对企业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的支出按一定比例(15%或30%)抵免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该课题组认为,除了抓住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机会尽快推出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期还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政府促进节能工作的其他税收政策:
增值税优惠。对生产最终节能产品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定期限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或减征政策。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一定比例,视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以及节能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而定。基于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其优惠范围不宜过多过滥,并且要严格区别划分优惠时限。
关税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关税政策主要体现在对进口的节能产品以及生产节能产品的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凡国内不能生产又是节能产品生产所急需的,实行零关税政策;对于国内能够生产但是生产不能满足需求的,实行一定期限的低关税政策;对于国内也能够生产但是在质量品种方面与国外产品、设备有一定差距的,减免一定期限的进口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