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零售商促销商品也要纳税

2006-9-30 15:40 中国税务报·闵丽男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5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据了解,即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相关热词: 零售商 促销 商品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