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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 内资企业先行减负财税两学会提八建议

2006-9-11 8:32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这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

  对于9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通知》规定,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由原来的人均每月800元调整为1600元。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对这个新举措倍感欣慰,“尽管离我们提的建议还有不小距离,但毕竟是个不小的进步。”他认为,“这是个很好的信号”,尤其在两税合并的关键时刻。

  尽管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立法进展一再拖延,但并没有影响各方面推动立法的热情。

  今年2月,财税法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等提出了8条建议(见附录),呼吁在推进两税合并的同时,立即着手对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第一条就是,“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改按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均有征税。

  刘隆亨解释说,之所以提议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先行减负”,是考虑到从两税合并启动,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一定的时间,而改变现行税制对内资企业的抑制“刻不容缓”。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平的情况,不仅在于税率执行上的差别、税收优惠上的“外松内紧”,还包括税前支列扣除标准的不同。财税法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所提的8条建议中的前5条,就涉及这种差别待遇。

  这次的《通知》只是对第一条建议有了“回应”,把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提到1600元,同时还取消了省级政府可以做20%幅度调整的规定,对“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现行扣除标准太低,大多数内资企业的合理工资支出得不到扣除,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由于对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

  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国企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主要是考虑到国企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不加限制将可能加剧滥发工资、福利的情况。

  另据孙钢透露,两税合并立法的目标是在明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2008年实施,目前争取10月份上人大常委会一审。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将再次将草案提交国务院。之前的8月底,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已经向高层做了专门汇报。

  链接

  ◎“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指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内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要适用于经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

  ◎中国财税法学会和中国税务学会的8条建议:

  1.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改按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

  2.取消内资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规定标准扣除的限制,改按实际发放工资的2%、14%、1.5%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3.取消对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限制,把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10%;

  4.取消内资企业广告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8%等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规定除白酒、香烟广告不允许税前扣除外,其他广告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

  5.取消内资企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税前扣除标准限制,规定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6.取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国有农口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范围限制,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农业企业;

  7.研究制定鼓励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创业投资企业、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根据加入WTO后过渡期政策调整的需要,取消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政策,研究制定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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