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1200元(各地标准不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
这一政策的调整对于内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计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工资支出较高的企业来讲,不但使工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增大,而且还相应的使以计税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三费”,即“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数额增加。
以北京市一个拥有300名员工,人均工资2000元的内资企业举例,该企业全年发放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按旧政策计算,北京市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年计税工资总额为432万(1200×300×12),即企业全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为432万元,超过432万元发放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288万元(720-432)元不能在税前扣除。执行新政策以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则该企业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576万元(1600×300×12),即全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为576万元,144万元(720-576)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政策调整后,该企业全年工资支出可扣除数由432万元增加到576万元,增加了144万元。
同时计税工资的增加带来了“三费”税前扣除额的相应增加,上述企业在政策调整后全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额分别增加了2.88万元(144×2%)、20.16万元(144×14%)和2.16万元(144×1.5%)
通过举例我们可以看出,政策调整后,上述企业税前扣除数额一共增加了169.2万元(144+2.88+20.16+2.16),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数额为55.836万元(169.2×33%)。这样一来,在不考虑亏损的情况下,政策调整后,该企业全年较以前少缴纳了五十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财税[2006]126号文件发出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对政策调整后,执行中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明确,对2006年下半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进行了布署。同时该文件还强调了此次政策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政策调整的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