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的《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产权式酒店的每一间客房都各有独立的产权,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在我国,产权式酒店是一种新兴投资地产模式,国家一直未有针对性地明确有关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取得投资回报的涉税处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进行了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