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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将率先实行创新型企业技术开发费抵税政策

2006-9-14 9:35 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四川省政府近日宣布,这个省的创新型企业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省科技管理及税收部门认定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150%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能全部抵扣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据四川省税务和科技部门介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具体操作文件还未下发,若四川省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出现冲突,四川将再酌情作出调整。

  四川省科技厅、经委、国资委介绍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和四川科技大会精神,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根据四川企业在技术、品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在部分企业中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其中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长虹电器、攀钢和地奥集团被列为四川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中国二重集团等34家骨干企业被列为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另有117家企业被列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企业”。

  这些企业除实行技术开发费抵税制外,还将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政府优先安排重点科技专项、科技工程和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政府加大投入培育企业科技人才、支持企业创新团队。

  “发展才是硬道理,创新才有生命力。企业只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四川省省长张中伟说,过去几年,四川省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较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