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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财贸研究所高培勇 增值税转型应全国推广

2006-9-14 8:42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高培勇

  不宜实行税制上的差别待遇,税基应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加快转型改革全国推广进程

  增值税的转型,可通俗地解释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或计税基数的缩减。在以税率为主的其他要素不变的条件下,这肯定会带来增值税税负的下降。从表面上看,哪个地区率先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哪个地区的企业就获得了减税的效益。也正因为这样,当一个或几个特定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其他地区仍然沿用原有税制的时候,因税制的差别待遇而带来的地区间的税负不均等极易让人们把增值税转型看作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增值税之所以要进行转型改革,是因为,诞生于13年之前的增值税税制已经不适应于变化了的现实经济社会环境。在13年前的中国,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要求我们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手段来抑制呈扩张之势的企业投资;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我们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极大的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因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比较宽广的税基,是那一时期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在13年后的中国,通货膨胀极大缓解,政府收入稳定增长,我们已经有能力来讲究企业的竞争能力了,已经有资格来追求增值税税制的优化了。所以,增值税的税基由生产型转向同其本来意义相符的消费型,也是当前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

  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要试点,是因为增值税是现实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在2005年,来自国内的增值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就占到了全国税收收入的48.2%。对税收收入规模、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如此深刻影响的增值税,它的任何变动,哪怕是轻微的变动,不能不谨慎从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来进行。所以,先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便成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路径选择。

  作为一种在流转环节课征的税,增值税的本来属性是中性税。既然是中性税,它就同其他的相关税种有所不同。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取得收入,而主要不是用作调节经济的手段,并且,不宜于实行税制上的差别待遇。调节经济的功能,或者,税制上的差别待遇,则要由其他的相关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来担当。

  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持续时间之所以要推延,特别是在积累下足够经验的条件下迟迟未能转入向全国推广的进程,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合并要“捆绑出台”——以带有普惠特征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减税效应为可能会给部分外资企业带来增税效应的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铺平道路,从而通过两个税种改革所带来的税负增减效应相抵,极大的降低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可能遇到的阻力。

  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持续时间的拖延以及试点范围的拓展,甚至包括各地涌动的争取试点的暗流,都不是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真谛。一旦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被误作税收优惠来操作,很可能把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带入歧途。

  鉴于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的正式启动仍需时日,因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所带来的税制差异已经引发了诸多难题,所以,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过渡期内,特别需要避免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误作税收优惠措施来操作。也就是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范围不宜扩大化。否则,不仅增值税全面完整、相互连贯的征扣税机制会受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冲击;适用于试点地区同其他地区的增值税制差异的扩大化,也会诱发更为严峻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而且,一旦增值税失掉了其应有的中性税属性,即便只是在认识层面上,也会给未来的增值税制改革及其运行设置障碍。

  所以,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的进程,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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