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调节收入分配有效杠杆之一的税收,应该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场改革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日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健指出,在有关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中,税收这一杠杆既要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不能过度夸大税收话语权。
在初次分配中,应针对资源垄断性企业由于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在二次分配中,发挥个税对中、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拉开个税间距,保障低收入者权益。
在中国,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起主导作用。由于存在部分资源垄断性行业,这些行业从事者收入相对较高,税收杠杆能否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一起存在争议。
胡怡健表示,“如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经济效益好的原因是这些企业垄断了资源,资源价格上涨必然导致利润上升,市场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对资源涨价收益进行征税,让这部分收入更多归政府所有。此前开征的特别收益金已为资源税征收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今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起征点为40美元/桶,5个等级征收比率分别为超额收入的20%至40%不等。
胡怡健认为,“在征收特别收益金的同时,还应该将资源税现有的计征方式进行变革,即从此前的从量征收,改成从价征收,也就是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可以起到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作用。”
胡怡健指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二次分配中,税收对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提供转移支付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如对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消费支出征收消费税、对财产征收财产税等等。但在个税方面,仍旧存在制度不尽合理、管理不健全等问题。”
个税制度本身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地区差异没有纳入其中;第二,现有税收是按照分类方式进行的,而非综合方式征税;第三,个税收入间距不尽合理。
胡怡健表示,“首先需要界定纳税主体到底是谁?如果征收对象是中、高收入人群的话,应该将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考虑范围,再度调整个税起征点。其次要进一步拉开个税收入间距。比如说,第一档差距是2000元,第二档差距5000元,从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应有权益。”
“但同时也要兼顾到效率问题。也就是说,在对高收入人群征收高税率的同时,不能打消他们的工作热情。总而言之,政府既要保障人民基本生存(低保),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按能力交税,同时幅度也要合理,要考虑税收制度安排的整体合理性。”胡怡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