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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改社保税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然选择

2006-9-18 8:35 羊城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透露,“十一五”期间,税务部门将积极推进修订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这意味着,社保“费”将改成社保税。(《广州日报》9月15日)

  笔者认为,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是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实现长时期稳定发展,有效避免大的社会波动,根本上是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开征社保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则是各国普遍做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公平的责任在中央(联邦)政府,开征社保税,将它作为中央(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中央(联邦)政府就可以为以相同的标准强制性地面向社会所有经济组织及其职员征收,同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体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

  相比而言,我国社会保险采取收费形式,由各地方政府征收,社会保障责任自然也就落在地方政府身上。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政府能够获得社会保险费收入也就相差很大,再加上各地社会保障支出需求也很不一致,从而使得全国各地居民得到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权威性比税差得多,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就不会强制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从而使得大量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根本就不为一般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此外,由于社保费形式下,社保责任在地方,当职工需要流动到外地时,就需要当地社保部门划转社保资金,而当地社保部门为缓解当地社保资金需求压力,通常只是划转个人缴费部分,对单位缴费通常就不予划转,这就使得工作流动性大的民工不愿参与社保。由此导致了不同地区间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区间,不同单位间职工保障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这是造成我国社会不公平、阻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适时开征社保税取代目前的社保费,并将它作为中央政府的税种,同时将社会保障责任划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为全国居民提供大体一致的社会保障服务,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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