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为我国家禽养殖业提供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国家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同时宣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 1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