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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税总财税优惠将继续实施

2006-9-6 16:55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有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宣传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国家将保持宣传文化事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连贯性,并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财税部门将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一系列宣传文化事业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十一五”宣传文化事业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等。

  财政部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十一五”期间的优惠政策与“十五”期间总体基本保持一致,但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变化以及财政管理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新情况,“十一五”期间宣传文化事业优惠政策略有调整。主要变化有: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调整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原来实施的万里边疆文化长廊、送书下乡等专项资金,整合为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宣传文化事业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播出以及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等项内容,是我国当前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据了解,“十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项优惠政策,着力对宣传文化事业进行支持。特别是电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的经济困难。据统计,“十五”期间,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国家对文化事业间接投入资金超过135亿元。

  与此同时,“十五”期间,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宣传文化事业的直接投入力度,资金总额超过了88亿元,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电影发展、宣传文化发展和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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