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身家百万却持《再就业优惠证》免经营费用
“转”证办起的实体若有问题,转让者要负责任
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将享受一些优惠。这些优惠让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创业梦想。然而,有个别下岗失业人员,把这个再就业优惠证暗中倒卖,不投资、不劳作却从中牟取私利。
个别下岗职工“卖”证牟利
近日,沙河口工商分局民权工商所接待了一位下岗职工。这名男子携带证件齐全,持《再就业优惠证》要办理免相应管理费的手续,但是,工作人员面对其递交的材料,不禁愕然:这名男子名下拥有一处价值百万元的产权房。
今年8月中旬,民权工商所也查处了一起下岗职工利用《再就业优惠证》转让租借、赠予营业执照的案件。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五一广场的一处门头房经营存在偷逃管理费等问题。经查,这名下岗职工以每月一万两千元的价格租赁了五一广场一处十平方米的门头房,今年年初,这名下岗职工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将营业执照和门头房一并以每月三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租赁。
执法人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这名下岗职工在将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还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互利协议:承租方因为《再就业优惠证》每月免交的工商管理费用,要每月拿出一半交给这名下岗职工。也就是说,如果承租方每月免交300元的工商管理费,就要拿出150元交给这名下岗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没收这名下岗职工的非法所得,并将做进一步的罚款处理。
老板“买”证偷逃各种税费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主要凭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包括: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可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本是为了帮扶弱势群体,但种种迹象表明,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人并非完全是下岗职工,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正在利用“再就业优惠证”偷逃各种费用。
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享受着免办证费、免收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却并不是自己经营,而是出现了租借、赠予营业执照的问题。如,有的商家利用少数下岗职工缺少经商经验、缺少资金等暂时困难,将原有的营业执照提前注销,然后租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证。
也有的故意雇用下岗失业人员搞所谓“共同经营”,其实是借“优惠证”办照,只是给雇用人一点租借费。还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照后,仅仅为了领取优惠金,并不想从事经营,把执照送给亲友。
“卖”优惠证者取小惠丢大利
目前租借、赠予营业执照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原因是不少下岗职工认识不到问题的严肃性,从中也只得到一点小利,更多的实惠,却被别人‘巧取豪夺’。“沙河口工商分局民权工商所所长隋冠男介绍,对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是”证“在手而”惠“未至,仍不能摆脱贫困境地;对国家来说,是优惠流向了不法商人或其他人手里。
工商人员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再就业优惠政策,办一张营业执照,仅免收、免征工商管理费和营业税两项,每年每个《再就业优惠证》国家就少收几千至近万元不等的费用,这还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其他优惠。
调查认定困难有人钻了空子
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多、流动性大以及就业不固定等原因,工商和税务部门对持证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具体背景很难掌握,而只要下岗失业人员持有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且手续齐全,工商和税务部门就只能同意办理减免工商管理费用和税收费用等手续。执法人员认为,持证者和实际经营者一般是亲戚或朋友关系,加上经营者会付一定的费用给持证者,因此在调查认定是否存在冒用行为时,难度非常大。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合伙经营的个体是否能免除相关费用,主要看个体执照上的注册人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只要注册人有证,即可享受优惠。如果该注册人没有证,那么即使其合伙人有证,也不能享受优惠。
公司若出问题牵连“卖”证者
工商部门提醒:转让、租赁及赠予《再就业优惠证》,其实下岗职工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下岗职工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法人的姓名应与《再就业优惠证》上的姓名一致,如果经营实体出现了问题,有关部门就会追究法人的责任,到那时,办证件的下岗职工就要牵连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