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提出,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经走过了12年,目前有必要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实践结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来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
分税制改革出现政府财政权力和公共事务责任不对称及公共事业过度市场化等问题
近日,林毅夫提出,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经走过了12年,目前有必要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实践结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来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林毅夫说,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有效地提高了中央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的力量。不过,伴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成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林毅夫认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公共事务责任不对称。林毅夫说,在中央把各省的一部分税收权力上收到中央来的同时,各省也依样画葫芦把地市政府的财政税收上收到省里,而地市一级则把县乡财政税收上收到地市,其结果是,大大削弱了县乡一级的财政力量。同时,随着改革的进程,中央把一部分社会发展责任放给省里,省里则往地市放,地市又往县乡放,但是责任从上往下放的同时,并没有伴随着足够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形成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不对称,中央财政的日子非常好过,省级过得不错,地市也还可以,而多数县乡一级政府却仅能维持吃饭财政和赤字财政。
第二、公共事业过度市场化。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同时,政府明确了我国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许多原来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社会事业也开始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是其中一些本来属于公共财政范围之内的责任也被抛给了社会,出现了过度市场化的情形,突出的问题包括义务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等。
第三、中央集中相当大财政力量,进行转移支付以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缩小地区差距,但是,中央转移支付的规则不明确,政策制定主观性强,个人决策权力大,于是出现所谓“跑部钱进”的现象,地方政府要花费很多时间和资源和有关部委拉好关系来获取转移支付。
综上所述,林毅夫认为,目前有必要根据实践的结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来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以及设计新的分税体制。在以上基础上,他对第二轮分税制改革提出的设计原则中,除了第一轮分税制改革时的“中央要保有足够的转移支付的能力”和“地方不容易收的税应该由中央来收”这两条基本原则外,他建议还应考虑以下四条新的分税体制设计原则:
第一,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分析哪些责任属于市场、哪些责任属于政府,有些市场化不够的领域要继续市场化,过头的则应该由政府重新负起责任。
第二,分清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属于政府该办的事,例如,义务教育、卫生和环保等公共事务,应该按照其性质划清由哪级政府来负责,如果某项公共事务的责任属于上级,而实际执行在下级政府,上级政府应该给予下级政府足够的转移支付来执行这项任务。
第三,转移支付的规则应透明化、制度化以杜绝寻租行为,提高效率,避免浪费。
第四,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自主权。上级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下一级地方的实际情形和需要,下一级政府也不可能完全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运转。尤其是县,作为一级政府也应该保留一定税项,以支持当地需要的公共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