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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2006-9-17 9:28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什么是实木复合地板?改装改制辆如何界定?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征税范围如何?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存在着这些疑问。日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进行了解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六大类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消费税作出部分调整(图:新华网)

  《通知》强调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四类:重整生成油、拨头油、重裂解料等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等油品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中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通知》中还对改装改制车辆以及实木复合地板做出了界定。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为5的专用汽车。而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此外,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生产行为如何征税,《通知》中做出了相应规定。今后,无论单位和个人,上述行为均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关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通知》给出了具体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公式。同时要求,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通知》确定,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通知》还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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