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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解惑 销售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006-9-13 8:34 沈阳网-沈阳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收与百姓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本报服务新闻部的记者经常接到读者电话,咨询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为此本报服务新闻部与12366税收咨询热线合作,定期挑选出与百姓生活相关的典型税收咨询案例,分期刊出“税收与生活系列问答”,为群众答疑解惑。

  王先生问:个人销售废旧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2366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中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个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不在免税范围内,应该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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