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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痛苦指数不合理 税负不能就税论税

2006-9-28 8:4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福布斯》杂志曾在其发布的“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行榜”中把中国排在第二的位置,众多专家学者围绕于此发表了不少看法和建议。笔者认为,搞清楚中国的税负到底重不重,今后的税制改革应当朝着怎样的方向改,必须跳出《福布斯》的计算方式,以更大视角辨析现在的税负水平。

  首先,《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具体来说,就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或销售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对应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是:财产税为零,其他各税依次为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45%、雇主社会保险即公司缴纳的社保金44.5%、雇员社会保险即个人缴纳的社保金20.5%,增值税17%,于是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的税负指数为160.

  这种计算方法并不合理。税收负担,最基本的概念是纳税与收入的比例。就个体而言,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相比较更能反映某一个体的税收负担。而衡量一个国家的税收负担,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以全体公民的纳税总额与GDP进行比较,即宏观税负。相对于《福布斯》的税负指数,宏观税负是横向衡量国家、地区税负水平更为合理的指标。

  统计表明,我国2004年税收收入达到25500亿元,占GDP的比重约19%.而世界各国中,宏观税负在20%以上者不在少数。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国家税收负担并不高。然而,问题不能停留在这里,中国特殊的财政体制需要我们对税收负担作全面而科学的分析。

  应该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我国只能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因为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90%是税收,另10%则是其他方面的收入,因此,衡量我国的宏观税负,更应从财政收入与GDP之比来入手。

  然而,财政收入与GDP之比在我国又只能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因为这里的“财政收入”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入,只包括税收收入和少量其他收入。在我国,存在着迅猛增长和规模宏大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即各种收费、罚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这些收费、罚款和基金收入以“预算外”的形式存在。看待我国的税收负担,不能不考虑政府的总体收入,纳税人所承受的政府“预算外”收入负担不能排除在税负之外。

  政府总体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不妨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这里的“政府收入”,既包括“税”,也包括“费”。各种收费、罚款均是依赖国家的职能而实现,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其使用亦在于政府各部门支出,与税收的性质并无区别。因此,在这三个口径的税负指标中,大口径的指标最为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而在我国预算外资金与预算资金“并驾齐驱”的现实状况下,税负轻重与否,结论一目了然。

  由此可见,新一轮税制改革不应“就税论税”,应该在“税”与“费”两者间作通盘考虑,抑费扬税是必须达成共识的税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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