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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该不该交税 大学生和地税双方观点不一

2006-9-13 13:42 南京报业网-今日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日商报报道9月,全国各高校陆续开学,不少大学生怀揣在暑假打工挣来的收入开始了新学期的学习。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收入是否应该纳税的争论由来已久,有人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打工所得报酬就应依法纳税;有人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所得的收入全部用来补贴学习生活费用,不应收税;也有人认为学生打工所得也该适当交税,但起征点太低,对学生来说不合理;甚至有人认为应该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对打工的大学生应该进行补贴。

  其实,有关税法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为什么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呢?大学生勤工俭学缴纳个税的负担重了吗?

  几乎所有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都认为应该免税

  记者对南京在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都认为,这项收入不能和正常的工资、经营收入等相比,不应该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家住中央门,在苏州大学新闻传播专业读4年级的叶强认为,虽然勤工俭学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可以此方式参与各种工作。由于智力成果的价值和价格越来越高,一些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月收入可能超过1600元,超过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按照税法应该纳税。但是这表面上的高收入,实际上与职业者对比仍然是低收入,或者说勤工俭学者在获得收入前,已经被层层盘剥过了。以家教和做计算机行业为例,现在的大学生家教基本上维持在每小时30-60元之间,有的学生因为做了多份家教,可能月收入超过1600元,但比起正常的艺术类家教者的收入来,大学生的收入已经是很低的了。而做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可能一个大学生完成一项任务就收入可达万元,但比起职业设计者或者公司的报价,这种标准低得可怜。可以说,勤工俭学者在取得收入以前,已经失去了很多应当得到的收入。

  其次,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赚钱只是为了能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给自己正式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锻炼的机会,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对收入并不十分看重,重要的是自己的劳动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在打工过程中也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因此学生打工与职业打工是不一样的,勤工俭学应该得到尊重和优待,税收政策也应该有所倾斜。

  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大四学生蔡惠燕告诉记者:大学生打工多是一次性或短期性的劳务服务,用工单位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底薪,且大多是现金交易,这其中风险是相当大的,大学生辛苦了两三个月后被欺骗拿不到收入的事常有发生。据法律专家介绍,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最低小时工资保障制度,这种不付底薪的做法是触犯《劳动法》的行为。然而全国又有几人能够为此寻求法律的帮助呢?

  勤工俭学获取收入就应该纳税

  南京地税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勤工俭学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都能获得收入,就应该依法纳税。据广州市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该市71.8%的大专和大学生都将在暑期打工,即有近110万名学生暑期将有劳动收入,而他们又有几人能主动纳税?人们对于勤工俭学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误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很多勤工俭学的学生多年来没有缴过个人所得税,不缴税似乎是正常的,缴税才是不正常的。二是误解了一个免税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勤工俭学,免缴营业税”。很多人理解成了所有税种都免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当一个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收入超过法定扣除金额的时候,就应该有通过纳税回报社会的意识。

  因大学生打工与用工单位没有固定的工资关系,只是临时性的有偿劳动,因此勤工俭学收入缴个人所得税应依照“劳务报酬”项目纳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劳务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为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照此计算,对于从事家教行业的大学生基本不会超过扣除标准,因此对绝大多数大学生没有影响。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你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就应当照章纳税。勤工俭学的收入也应该纳税。在我国的免税条款中,根本就没有勤工俭学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之外随意对勤工俭学收入减免税,一方面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另一方面会导致新的漏税点。其实,类似勤工俭学这种“可怜收入”的还有很多,如果勤工俭学可以随意免征,别的不也同样可以吗?

  采访后记

  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勤工俭学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记者以为必须考虑免征的合理性。

  从减免税的设立动机和目的看,不乏支持低收入者和特殊人群的考虑。换言之,税收政策在考虑国家收入的同时,还在考虑民众的负担平衡问题。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和勤工俭学,免缴营业税”。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对教育劳务和勤工俭学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

  既然国家已经有了从税收上对勤工俭学予以减免税的支持先例,依照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完全有理由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仍然予以减免。虽然没有特别规定“勤工俭学收入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但只要这项免征行为符合税收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可以了。更何况,法律法规并不能对所有的事项进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有关事项。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个税应该免。

  综上所述,记者认为,勤工俭学必须缴纳个税,但扣除标准和税率可以适当放宽,各地在执行政策时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政策,一方面照顾到大多数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超额利益,更多是的为了考验自我,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到大学生的普遍经济负担和税后用途,也应该从政策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如果大学生完全依赖家庭或者学校,那么这样的大学生今后对社会还有什么用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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