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开学,学校开始收费,但学校开设各类实验班、特色班时以“赞助费”名义收取的费用是否应该纳税?有人认为此举有“承认择校费的合法性、认可学校乱收费”之嫌。而笔者认为,既然不能禁止学校乱收费,征税就是不错的选择。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则消息引起了人们对教育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合法化”的争论。其实这些争论最核心的就是对于“非法所得”应不应该征税的问题。美国20世纪60年代就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在美国,即使是偷来的钱也要申报纳税。
眼下,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已经启动,然而笔者发现无论是即将开征的物业税、遗产税,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各个税种的实体法,均未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或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明确界定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那么非法收入或所得到底该不该缴税呢?
据了解,非法所得是否应该纳税一直是税务界乃至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应税所得是指合法所得,对于税法的“非法所得”,目前学术界研究的并不多,大多数的学者还是认同传统理论,表现在我国的税收著作中很少有对收入或者所得合法性进行专门研究。界定“非法”与“合法”的所得是科学制定税收征税对象的重要前提,是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参考,更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非法所得”是否应纳税这一课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纵观我国税法,对于营业收入或所得并没有要求区分合法与非法,而这些收入往往含有灰色的、黑色的隐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鉴别每笔收入的合法性。如果一定要区分,则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调查,这样只会造成税源的进一步流失。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工商企业一直是纳税主体,但企业纳税并不意味着它们的所有经营行为和收入都是合法的,经营不合法也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纳税。“赞助费”同样也是如此,税务机关对“赞助费、择校费”征税是对学校收入而言的,即便学校纳了税,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无论是“非法所得”还是“合法所得”都是税法意义上的所得,都应该征税。至于如何制止杜绝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乱收费,则应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