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税局近日下发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围绕“三农”问题,全面落实涉及农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涉农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优化农村办税服务三项措施,推动新农村建设。市地税局积极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通过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免缴营业税
1.未达营业税3000元起征点的“农家乐”业务。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4.农民个人转让著作权。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
暂免缴企业所得税
6.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7.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8.获得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
9.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10.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1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12.企事业单位向农村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减免企业所得税
13.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乡镇企业的单位,年度内为本乡镇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民政优抚而实际发生的福利事业支出或交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用于上述内容的支出(凭政府出具证明),超过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的,按10%抵扣。未超过10%的,可在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以内据实抵扣。
1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5.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6.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2005年底以前免缴企业所得税。
17.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缴企业所得税;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可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不缴或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18.农民对外承接旅游时销售自产的应季水果所取得的收入,不缴个人所得税。
19.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20.个人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21.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个体户和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农民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所得,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2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其他优惠政策
25.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6.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27.在我市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农林牧渔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不缴房产税。
28.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的用地),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缴印花税。
30.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印花税。
3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缴车船使用税。
3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缴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