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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港口建设费等17项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

2007-1-16 13:20 交通部网站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明确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港口建设费等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

  目前,在港口建设费各代管、代征和代收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每年征收到的港口建设费超过70亿元,有力地保障了我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

  根据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今年交通部和财政部还将对自1993年起施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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