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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发布 北京缓收

2007-1-3 11:57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今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暂行条例》共十四条,并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另据京华时报报道: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区县地税局将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北京市工行、农行、北京银行、招行、中国银行、银联、各邮政储蓄点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对于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将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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