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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暂缓征收2007年车船税 税额新标准仍未确定

2007-1-10 8:34 南海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省车船使用 税额是否会随之上调,一直是广大车主关注的焦点。

  1月9日,海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依照《条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车船税额进行适当调整。由于目前我省车船税额标准仍未确定,因此暂缓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

  据了解,今年以前,我国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为此,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据悉,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按照《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 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

  海南省地税局法规税收处林泽明处长称,我省将依照《条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车船税额进行适当调整。由于目前我省车船税额标准仍未确定,因此,从1月10日起,暂缓征收2007年度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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