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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空置税有经济意义 但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2007-1-10 18:0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房产空置税问题的提出是在06年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2006(博鳌)房地产论坛7月在海南博鳌开幕,“让业主增加空置成本”是会上的重要话题之一。香港中原地产集团董事局主席施永青是业内提倡征收“空置税”第一人。虽然“空置税”作者身处实业界,但这也不啻于一种“理论创新”。

征收房产空置税理论上可以增加房产供应,但是否可以推出存在争论,以及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很多难题,更理想的做法是推出差别化税率设计的物业税

  征收空置税理论上可以增加房产有效供应

  施永青认为:在中国,目前房地产是投资、储藏财富的工具,有些人买房后自己不用,也不出租,让其空置,变成了虚假的需求。这给了政府和市场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价格上涨。因此,应该让业主增加空置的成本,他就会把这个房子出租或卖出去,供应量增加,价格就跌了。如采取空置6个月以后要收“空置税”的办法,比收转让税的效果还要好。

  笔者认为:征收房产空置税确实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转,增加房产市场的有效供应,通过和九部委税收新政的需求政策相互结合,房产市场供求的矛盾不仅可以在总量上,而且在结构上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房价稳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从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去考虑,征收空置税可以增加空置的成本,房产出售或出租对空置的替代性就会增加,那么经济人采取其他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相应的部分房产肯定会从空置的状态形成市场的有效供应。这里还存在一个弹性的问题,就是税收成本增加多少引起房产供应增加多少的问题。很多人购多套房产可能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虚荣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工作或者出差方便的问题,那么针对不同的人,房产供给的弹性是不同的,但肯定的是当税收成本不断增加时,房产供给肯定会增加,具体多少的水平还要进行一定的研究。

  征收空置税到底在理论上是不是可行

  关于是否征收房产空置税的问题,业内外存在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实行“空置税”直接违背宪法精神。宪法精神核心是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而且这种“确认”和“保障”是无条件的、高于一切的。对房屋这种私人物品如何处置,房屋拥有者应享有完全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权。而开征“空置税”,无论从其动机还是结果看,都是对私人物品使用和处置自由权的一种明显干涉。

  笔者认为:虽然说房产空置虽然不完全是一种经济行为,空置税有干扰人们行为权利的嫌疑,但从设计理念看,物业税或者空置税并不是为加重人们的负担而设计的,是为了加快房产的流动性,也是市场化改革的题中之意,对于个人唯一住房是免税的,对于旧房也不在征收之列。何况和以前的税负相比,并不能加重购房者的负担;其次,物业税或者空置税并不是干涉公民财产处置权的强制措施,是用市场化的手段调节公民的行为,公民可以在不同的财产处置方式上进行选择。在健全的税制下,各种投资方式或者财产的处置方式的选择之间才更具有市场化的因素,而更市场化的选择是更具理性和操作性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房屋属一般商品、购房行为属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房屋毫无疑问是商品,如今的房屋供求,已完全彻底实行了市场化运作,至于由房屋闲置、甚至因房屋贬值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则完全由炒房者个人承受而且是自愿承受,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并无影响。

  笔者认为:首先,在土地没有私有的情况下,任何人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公共资源,那么房产就是准公共产品,你占有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导致其他急切需要的人无法满足需求,那么你的消费行为已经具有了外部负效应,所以在健全市场化税收与经济环境中,对自己的负外部性行为付出相应的成本是必须的;另外,在我国目前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房产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国家有权利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土地将来是用作高档商品房还是普通商品房还是廉租房,政府完全可以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土地进行规划。暂且不过问政府这种调控的效率如何,从实用性上考虑没有其他的方法;再次,推出物业税或者空置税能够改变地方政府的短期性批租土地的行为,这种长期性的税种政策能够增加政府行为的长期性和理性因素,对于大家深恶痛绝的乱批土地的行为是一个很好的规范。

  征收房产空置税存在操作性难题

  首先是如何界定征税对象

  对于空置房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生产者库存,二是个人多购得并闲置的房屋,即“占而不用”的房屋皆为空置房。市场上,通常把开发商销售的尾房、被法院罚没、羁押的部分房屋、开发商用于抵债的债权房都归在空置房范畴内。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指个人拥有的多套房产。

  如何界定是否空置呢?是否要规定一个时间期限?多厂时间没有人居住就算是空置?而且对于目前的房管部门来说,即使是正在出租的房产,记录也是不全的,总不能把没有登记的全部作为空置的房产吧。而且对于房产是否空置需要上门实地勘察,这无疑是不可能的,而且成本太大。在目前对房屋权属难以搞清楚之前,对于多套房产拥有者都无法确认,更别说是否空置了,正常的状况是对多套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物业税或者保有税,通过设定不同档次的税率达到调节房产持有人改变经济行为的目的。

  其次如何界定纳税

  目前首要需要做到的是对房产权属的确认,而目前是否能够掌握每套房产的真正主人呢?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由于房产不是实名制的,房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对于房产的真正所有人是难以确定的。而且个人信用信息没有建立,对于个人的财产状况不管是房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没有一个可靠的依据,尤其是在多套房产的确定上更没有依据。

  那么既然对房产的所有者难以确定,那么空置税的征收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要推出空置税,以及更完善的推出保有税或者物业税,首先建立个人的信息系统是重要的,对于个人的房产的确定,对于个人财产分布状况的确定等等,基础的房屋权属是肯定需要确定的。而这个工作不是短时间就能够完成的。

  再次是如何确定税率

  笔者认为空置税其实是不完善的,比较完善的应该是征收差别化税率的物业税,或者称为保有税,针对不同的房产确定不同的税率。基本设计思想是对于小户型实行低税率或者不征税,对于大户型征收高税率;对于唯一房产低税率或者不征税,对于多套房产征收高税率,房产要做到房产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所谓的横向公平就是同类型的房产征收大致相同的税,但唯一房产和多套房产体现差别税率;纵向公平是指不同户型的房产征收不同的税,关键是在税率上的差异,而且对于唯一房产和多套房产在纵向上同样要体现差别化的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其实就比较完善了,要做到这样的人性化的税率,同样要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房产空置税在理论上是比较可行的,但在实行效果上需要进行研究;在实际执行上存在很多操作性的难题,这也是阻碍物业税出台的主要困难。而且空置税的提出也是针对我国最新房产交易税收政策的权宜之计,真正完善的形式应该是物业税的出台,税率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税制设计,应该说空置税的征收条件如果成熟了,物业税同样也就不远了,笔者更倾向于期待物业税的出台。

相关热词: 空置税 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