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下发《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仅鞍钢一家企业1998年前的政策性欠税款就约2亿元,国家出台的‘豁免令’相当于间接向这些有政策性欠税的企业注资,”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吴旭东教授表示,“这是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大优惠措施。”
政策性欠税获得豁免
吴旭东指出,“豁免历史欠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十余年前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政策性欠税,而非指向那些经营不善的“包袱企业”。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十余年前进行企业改制时,不少企业历史欠账“积重难返”,“如果要求企业把所欠的税款如数缴纳,很多企业恐怕就只能卖家当了。”分析人士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只好采取折中的做法:历史形成的欠税暂时挂账,企业改制后应按时缴税,不允许再欠税。
聚集了众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东北地区,不少企业由于“计划价和市场价”双轨制等政策性因素形成了历史欠账———欠税便是一项。“鞍钢形成的历史欠税,一大部分属于政策性欠税”,当然鞍钢当时产品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吴旭东说,类似鞍钢的企业在东北地区并不算少,因此“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欠税,用政策性方式补偿也就顺理成章了”。
通知将豁免历史欠税的时间界限划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有四类企业可以豁免———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通知还强调“凡因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财政、审计机关处罚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一律不予豁免。”
企业甩开包袱轻装上阵
分析人士说,这一政策使得长期挂账的欠税“变成”了企业的资本,相当于财政间接向这些企业注入了资本金,夯实了企业的资本。截至2005年6月,鞍钢公司权益资本约为197亿元,总股本约60亿股,如果核销2亿元的欠税,相当于增加2亿元的权益资本,或者说每股净资产增加0.33元。
“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能够彻底甩开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分析人士认为,东北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将因此获得实在的“投资”。
长春一汽在1997年之前也有欠税,按照通知条件,一汽也在豁免之列。长春一汽集团公司财务控制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东北三省很多大企业都有历史欠税问题。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真是一件大好事,豁免企业债务,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轻装上阵。”
此次能够获得“豁免”的企业范围非常广,并不局限于大型国有企业,凡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的历史欠税均可豁免。
尽管优惠政策“东风”频吹,但从经济水平和经济活力上看,东北地区与发达地区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另外,资源枯竭、民营经济不够活跃、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等还是东北地区的“短板”。
业内专家指出,政策扶持并不等于发展,只是为发展提供基础、扫清障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许更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而鞍钢的发展似乎能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企业内在动力远比政策优惠更“实在”,虽然鞍钢有望获得2亿元的欠税豁免,但相对于其前三季度就已达到的50多亿净利润,这笔“外来之财”难以对公司产生本质影响,真正影响其发展的,可能更多的是整体工艺系统的创新和升级、管理体制的改革等内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