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这意味着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提高了2倍。
这一决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此次土地使用税平均调高约2倍,有助于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专家指出,此次调整并未涉及城镇个人住房征税问题,个人住房仍将维持现状———“暂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市场调控还需组合拳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决定》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一举措是土地管理系列调控措施中的一项,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将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社科院财贸所有关专家指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占比仍较低,很难显著改变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投融资决策。因此,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是抑制建设用地扩张的系列政策之一,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还需其他政策和经济环境等配合。
社科院财贸所杨志勇认为,土地使用税作为保有税,一方面将使开发商预期成本提高,有助于抑制房地产开发,另一方面“目前资本市场繁荣,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提高,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1988年开征此税时,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8元,小城市为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4元。法制办负责人介绍,“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使土地价格不断攀升,由于这一税种税额低,所以它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
《决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法制办负责人认为,“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个人住房仍免征土地使用税
社科院财贸所有关专家认为,《决定》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但并未明确个人住房需要缴纳这一税种,“根据目前的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一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决定》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扩围”,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此举是为了解决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致问题。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科院财贸所专家认为,作为一种“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的着力点在于“经营性土地”,而对于非经营性土地一般免予征收。而调整非经营用地“房产税”应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因为个人住房容积率等指标“因房而异”针对土地征税会因此而变得非常复杂,造成征管困难。
规定并没有提及对个人住房征收此税的问题,因此个人住房仍将维持现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暂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