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但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而且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才作出股票转让所得按盈亏相抵后正数申报的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税务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余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