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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无须争论 开发商变脸请给个理由

2007-1-26 17:54 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16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确定和程序进行了确定,出人意料的引起房地产开发界不小的震荡,也引起了公众对房价问题的恐慌。近日,京城地产名人任志强、潘石屹分别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评价政策影响。究竟事实是什么样的?房地产开发商为何联名责难土地增值税?

  公众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了解不充分

  税总文件下发,媒体一度以为是国家对房地产企业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各大媒体纷纷对新税种可能带来的房价上涨进行评论,公众也表现出了相当程度的恐慌。而实际上,土地增值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征收了,税总的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最后清算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税总对于产生的大讨论也表示了诧异,相关领导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通知》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此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从通知出台到税总对新《通知》的澄清之间,媒体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把税总的征管类文件当成了新的税种的文件,这样以讹传讹,对公众的情绪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同时造成了股市房地产版块股票的全线下跌,应该说媒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公众对于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而这也是业内普遍没有想到的慌乱。

  严格上来将,新的《通知》规范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更加规范的税收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企业的现金流;在没有完善征收之前,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预征的方式,等到房地产项目竣工并销售决算后,正确结转成本时征收,实际情况是许多的房地产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延缓项目的成本决算,导致土地增值税不能及时、足额的上缴,最后形成了偷漏税的情况。这部分影响的所谓的现金流原本就应该是国家的税款,企业如果因为国家规范了税款的征收而声称影响了企业的成本,那么这样的企业笔者认为也没有必要生存下去了,没有实力的企业在市场中存在简直是一种资源浪费。国家规范税款的征收如果能够让这样一些企业出局也是一件好事。

  房地产人士反对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根本没有道理

  关于应不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京城地产名人任志强表示“我不认为出让的土地有理由在已收取出让租期中的土地使用费、放弃了土地出租期的使用权之后,政府应再收取土地的增值税。”任志强认为,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二手房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等同时征收属于“同一块已出租的土地中政府在不断地无限制地追踪加收土地中的收益。”

  笔者认为上述专家的说法没有道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个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当土地由于经济增长、交通状况、市场发展状况、人们购房置地、城市发展等等影响地价的因素发挥作用而发生增值时,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等享受到的增值好处更多是属于土地增值带来的,也就是说是国家土地的自然增值,需要在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土地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调节土地增值的税收力度可以调节土地流转市场投机需求。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设计上看,也存在打击投机因素的意图。在充分尊重土地使用者享受土地增值的权利,国家最高税率设定了60%.这部分增值收入是必然应该交纳土地增值税的。

  针对是否重复征税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澄清一下。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入部分进行征税,是对收入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收益分配,体现的是受益原则;而对应的所得税,是国家强制对所得征收的税款,是调节各种经营行为的税收设置,应该说根本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不管是业内还是公众普遍持有错误的看法,认为同一所得多次征收税款就是重复征税了,这样的认识是比较肤浅的。严格来说,重复征税是对统一所得征收同样的税款;而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仅在计税依据上是不同的,在税种上体现的原则和道理也是不同的,根本不会涉及到重复征税的问题,笔者认为,重复征税正在成为房地产企业向外界施加压力的借口,从而成为房价上涨的借口,成为忽悠大众的借口。

  房地产企业反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完全是在“装疯卖傻”

  土地增值税新的清算时间的规定,部分企业表示了对企业影响不大,而更多的人站出来说影响是不小的,将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新的洗牌之类耸人听闻的话。笔者认为这样的言论完全是房地产企业在外界放的“烟雾弹”,掩盖自己高额利润的事实。

  房地产高额利润的事实已经是众人都知道的秘密了,而房地产企业一直三缄其口,进款财富排行榜中房产富翁占多数的事实,房地产企业不肯公开房价成本的事实,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反映出来的真实成本和收益的事实……都指向房地产企业高利润的这样绝对的事实,不管房地产企业如何讳莫如是,我们已经猜到是事实的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存在“过分亲密”和“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背后,反应的是背后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在我们看到的诸多领域,我们都看到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默契配合着一幕幕相声“双簧”,台上演的不亦乐乎,台下被忽悠的“舒舒服服”。

  尽管如此,房地产企业仍然不可能赢得大众的同情,因为他们无法解释出现的巨额偷漏税的事实,石家庄1.3亿元的偷漏税事实惊动了国务院,税总要求全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清查和整顿。房地产行业是没有钱吗?有这样“装疯卖傻”的必要吗?巨大偷漏税的存在除了反应房地产开发税费负担重之外,还体现了什么?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不正常的利益关系也促成了偷漏税的产生,从而形成了两者地下利益关系的资金来源。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规定则堵住了偷漏税的漏洞,随着地下利益关系的明朗化,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是最心痛的,那么开发商“装疯卖傻”不是因为自己的毛病而是两者共同的毛病。

  严格来说,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基本没有影响,从资金的时间价值上考虑,相对与高额的利润,根本不值得一提,我想变化的应该是这部分土地增值税从隐性的利益关系变成了法定的利益关系,房地产企业施展“寻租”手段的空间在减小,影响的恐怕是企业的公关费用吧。笔者对于房地产企业这样大的言论与动作实在难以忍受,房地产企业的装疯卖傻不过为了掩饰自己的丰厚利润,正好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可以说明问题: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欺骗的开始。

相关热词: 土地增值税 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