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有关出台房地产税的传闻不断,国务院在2006年最后一天修改颁布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又给人们以极大的想象空间。
房地产是一个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也是一个特殊的中间行业,在它上游涉及到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一系列生产和服务性行业,在它下游则涉及到消费者的权利、物业管理等敏感的问题。所以,如果中央政府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缺乏系统性方案,那么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各项政策之间产生相互抵消的效应。
通过税收手段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正如人们所担心的那样,如果在征税的环节、征税的幅度、征税的时机上把握不稳,很可能导致消费者承受代价,宏观调控的目标难以实现。如果现在开征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只不过增加些微成本罢了,在房地产供求关系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者会采用各种手段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房地产消费者。所以,不能盲目提倡征收房地产税,而应当对我国房地产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思考,从而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制度。
首先,笔者认为对土地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解决土地科学利用问题,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科学的城市土地规划,确保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在此前提下,政府应当区分工业建设用地和商品房开发用地,将土地规划作为控制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最基本手段。
现在一些城市土地规划朝令夕改,土地的综合利用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房地产税,只能使房地产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不可能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其次,在土地流转环节,应当取消土地增值税,实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必须缴纳5%到20%的土地转让所得,用以建立土地基金。在农村这项基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城市这项基金用于充实城市安居工程资金。
第三,在商品房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但是,并非所有的商品房都征收物业税。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不征收房地产税,国家只对新建的高档商品房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按年征收,根据房地产价格上涨幅度,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商品房所有权人必须按年向国家缴纳房地产税。这样做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防止商品房所有权人囤积居奇,又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手段,进行财富的再分配。
从实际效果来看,无论是美国的纽约还是欧洲的布鲁塞尔,在城市的中心部位,商品房往往优先提供给城市中下层居民,而收入丰厚的人士一般在城市郊区购买高档别墅。这种房地产布局,既可以有效地解决大多数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也可以缓解公共交通所带来的压力。
因此,利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区分土地和商品房,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城市商品房开发环节,应当尽量减少税收,在开发商、工程承包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劳动者之间建立比较公平的利润分配机制,防止由于税收过重而导致开发商转嫁矛盾,从而使房地产系列法律关系被扭曲。在城市应当区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高档商品房,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不征收房地产税,只对高档商品房征收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增加商品房保有环节的成本,防止少数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滥用资源,从而导致房地产畸形发展。
当然,取消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之后,可能会扩大商品房开发商的利润空间。因此,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税收手段发挥作用之后,辅之以必要的价格手段,适当限制商品房的价格,确保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
简单地说,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方面,土地用费、住房用税,先规划,后调价,理顺房地产开发、承包、施工、消费法律关系,建立一种良性的房地产动态平衡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