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6)日结束的省财政工作会议透露,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并陆续出台税制改革方案,包括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推进物业税改革、开征燃油税、个税税率级距调整等。针对税改的上述热点话题,昨天参加省地税工作会议的有关专家及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审计学院教授蒋大鸣就此作了回应与分析。
调整税率级距缩小贫富差距
热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最终实行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近中期将先行调整税率级距、拓宽综合所得的具体项目。
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存在一些弊端,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多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是9级,从5%—45%(见表)。个税改革已在去年和前年分别有过动作,今年的税改重点不在此。不过,调整个税税率级距只是个时间问题。调整后,个税税率级距之间的差距可能将拉大,但级次可能缩至5级。
至于边际税率45%,考虑到国情,再提高会影响财富创造的积极性,估计这一数字并不会变,尽管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最高已达55%(即个人收入的55%要交税)。
调整税率级距的目的也是为了调节税负,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个人住房不分档次免征房产税
热点:稳妥推进物业税改革。功能定位是加快地方主体税种建设、促进地方政府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探索物业税实转试点与大套型、高档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政策。
回应:“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概念,应该包括个人的房产、汽车等。这种说法提出有3年了,但是目前开征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估计今后两三年内也不会开征。因为开征物业税势必增加消费者持有环节的成本,以房屋为例,如果购买了大套房,征收物业保有税,在国内目前的观念下是很难有市场的。国外开征物业税是具备了三项制度:即银行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和法人支付申报制,在这些前提下开征才可能做到“公平税负”。
至于房产税,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征至今,房产税征缴对象包括个人住房、个人住房出租、个人住房自营及单位出租房几项。
个人住房无论是大套型、高档住房都一律免征房产税,不存在“对大套型、高档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之说;在江苏,个人住房出租不论是用于居住或商铺经营,按照去年底出台的《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一律享受优惠税率5%;个人住房自己用于经营,房产税征收税率为1.2%;单位出租房屋征收税率为12%.
而百姓平常在住房交易环节常见的契税、营业税属于税法中的行为税,不属于房产税。
油价下降燃油税仍难尽早出台
热点:开征燃油税。新的燃油税方案将不局限于费改税的初衷,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重新审视和完善燃油税方案,择机实施燃油税。
分析:从国际经验来看,燃油税普遍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财政调节手段,征收燃油税,可以通过提高油品价格来控制消费总量并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但开征燃油税,将波及交通运输业、汽车产业、燃油加工业等各行各业,无疑影响到社会基础物价。因此国家对税改方案慎之又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养路费直接改为燃油税;二是把一部分养路费改为燃油税,但不管怎么改,总体财政收入水平并不会降,纳税人总体税负也不会降。毕竟,国家要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社会用油需求。
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何时出台燃油税,要看油价能否长时间稳定在一个低价位水平上。实际上,国际油价的波动因素并不稳定,即便最近国际国内油价下跌,燃油税也不会很快出台,因为燃油税一开征,必将增加农民负担,如何解决好油价补贴真正惠及农户还是个挠头的问题。目前来看,取消养路费的可能性小,毕竟公路养护还有成本开支,但如果开征燃油税,养路费肯定会减少。
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公平竞争
热点: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即对内外资企业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回应:内外资企业统一基本税率,这是今年国家税改已明确的任务,可能在今年3月份出台。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前内外资企业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享受很多扣税优惠,实际税率只有15%—20%,这也造成一些内资企业辗转弄个外资的假名号避税。当然,国家统一税率会考虑保持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赢利水平,对外资企业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优惠政策,而对一些高新技术或解决再就业人群的内资企业可能也会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