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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月份重要税收法规集锦

2007-1-5 14:52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提要: 2006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税收法规。税务网校从12月份中央税收法规中选取了18条重要国家税收法规,并附以法规的主要内容提示,以方便广大纳税人阅读和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 [2006-12-29]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63号 [2006-12-26]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6年退税率文库进行了及时调整。近接部分地区来函,反映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和高尔夫球包,因退税率文库中没有该商品的消费税退税率,无法办理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48号 [2006-12-22]

  《通知》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2006-12-21]

  《通知》规定: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31号 [2006-12-20]

  《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35号 [2006-12-19]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69号 [2006-12-19]

  《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 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26号 [2006-12-15]

  《通知》规定,洋山保税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2006-12-15]

  《办法》指出: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200号 [2006-12-15]

  《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计算口径,以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并强调此举“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通知》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2006-12-14]

  《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52号 [2006-12-13]

  《通知》规定:享受政策的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局。模具系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成形的专用工艺装备;模具标准件系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斜楔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凹凸模;模夹一体化的检具系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的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189号 [2006-12-11]

  《通知》规定《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6]1187号 [2006-12-11]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文号:国税函[2006]1183号 [2006-12-6]

  《批复》指出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6]173号 [2006-12-5]

  《通知》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49号 [2006-12-5]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文号:国税发[2006]172号 [2006-12-5]

  《意见》明确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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