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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江苏将不再出台细则

2007-1-31 9:40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具体清算办法前年已执行

  “国税总局的这次通知是1994年老政策的一个延续,并不是一个新东西。”江苏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这次通知是完善一些清算的条件,更加方便清算。按照国税总局的规定,这次的清算项目面更为广泛,比如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等项目都可以清算。

  记者了解到,江苏地税局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一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规定“预征税率按照普通住宅1%-1.5%,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别墅等按2%-3%征收”,这些都是按销售金额来预征的。而江苏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开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不缴要按税法规定处罚

  “已经制定了办法,这次江苏不需要再出台什么细则了。”江苏地税局分管土地增值税的处室负责人解释说,从2月1日起,将对开发商原先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多退少补”。统一按照国家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来核定征收,“如果开发商不及时缴纳欠税的话,将按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江苏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记者查询到一张“江苏地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情况图”,图表显示2005年江苏共征收22.7亿多土地增值税,2004年不到13亿元,而2003年及之前的年份都在5亿元之内。业内人士认为,这与江苏2005年出台清算办法使土地增值税大幅提高也不无关联。

  南京大学房地产信息研究中心葛扬博士分析说,不管怎么说,政府明确对土地增值税从“预征变为清算”,意味着今后征收力度将加大,而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必然会加到开发成本中去的,这种成本的“传导效应”也肯定会影响到房价。快报记者 尹晓波

  国税总局规定从明天(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将从“预征”变为“清算”,向开发商开始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不过昨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表示,江苏其实早就已经制定了清算办法,用不着再出台具体细则。

现代快报

  知识点小帖士: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统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至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编辑留言: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健全我国房地产领域税收征管的的政策导向,也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契机和切入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根本没有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而作为健康成长的企业,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如果说清算征收多征了部分税款,那也是将本来的国家税款还原为本来面目,企业如果指者这部分税款度过难关,那么这样的企业也不配在市场上存在。

  实际情况并不是开发商宣称的那样,清算影响了多少多少利润,笔者认为这全是开发商放的烟雾弹,目的仍然是在掩盖自己高利润的事实,同时为自己“纳税侏儒”的身份辩解,而从房地产企业偷漏税事实、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表现出的房价成本关系,再到各级政府在对系列问题上的百般阻挠,我们已经读出了些许信息,与其说是清算动了开发商的奶酪,不如说是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联系在一起,民众的利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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