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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央行:2008年起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

2007-10-23 8:53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称,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从明年1月1日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包括,银行代收的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代收的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通知强调,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通知指出,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