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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明年或空转实 实施面临层层困难

2007-10-16 10:1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税务总局日前召开的前三季度税收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正在进行物业税出台前的准备工作,试点有望明年“转实”。但有权威人士认为,虽然政府和民众都希望物业税能尽快出台,但目前仍有层层问题亟需解决。据悉,从2003年起,我国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天津等10个城市分两批作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目前试点仍处于“空转”期,即没有实际收税,但一切工作步骤都和真正收税一样。

  专家介绍,现正处于“空转”的试点城市,虽然前期已经做了大量调研和试点工作,但是由于物业税开征争议比较大,所牵涉的工作和部门比较多,物业税的推行遇到了相当大的阻碍。据了解,北京在第一批就进行物业税“空转”试点,由于开征物业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解决房地产的乱收费问题,取消相关收费,还牵涉到许多部门,诸多协调工作都尚未解决。

  “能否对个人征收财产税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巡视员曹聪表示,“物业税属财产税,在国外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国内,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没有对个人财产征税的先例。”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认为,物业税如何征收也是引起争议的焦点,在国外都是按平方面积来界定征收标准的,如日本、韩国。

  据介绍,征收方式无非三种:一是规定每个家庭免多少面积,超出的部分才征税;第二是按照一个人头免多少面积;第三种是按照大户型来征税,超过一定面积的户型才征税。之前已有部门曾建议在部分地区对高档住房、大户型住房开展征收物业税实转试点,起步阶段征税门槛可以定得高一点,税率定得低一点。

  也有专家认为,按价值来征收比按面积、按等级征收要科学,但也更复杂,操作的难度也更大一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还提出,统计评估制度也存在不足,仍无法确立一个科学的标准,国内的法律环境还没有给物业税的出台提供合适的时机,即便在国外,房屋价值评估的合理与公平性也经常引起居民的争议。目前我国最大的不动产评估主管机构主要是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三大政府部门。由于没有统一的规章可循,三大部门对同一个不动产进行评估时往往会出现三个不同的结果。

  别国物业税

  各国对物业税有不同的称法,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只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从计税依据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如美国、丹麦、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为计税依据,如斯里兰卡的净财产税,而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财产税则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捷克、以色列等。

新快报

  相关专题拟征大户型保有税高房价难逃一劫

  [编者按]: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报载:“物业税开征”将率先在北京试点,上海、南京、广东的试点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紧随其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编辑留言: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

相关热词: 物业税 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