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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将从低确定项目标准

2007-10-9 8:55 海峡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要求对廉租、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用地,要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办法》规定,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所称的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办法》,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分为三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这三种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对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办法》明确,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我省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在《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标准,在今年10月31日前逐级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另外,对改善民生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应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