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广西地方税务局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或不征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以支持广西“三农”建设,并规范地税机关涉农免税和不征税劳务项目代开发票的管理。
免税或不征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代饲养家禽、家畜,免征营业税;砍蔗费,可按机耕给予免税;对单位或个人出租林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幼林地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承包人或受让人继续用于农业(含林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将土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身份证或复印件,及与付款方签定的劳务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