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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执行排污费征收新办法 由税务部门征收

2007-10-11 9:57 湖北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据楚天金报消息,从本月开始,武汉执行排污费征收新办法,排污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据了解,9月11日,省政府发布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武汉市拟定征收工作流程。日前,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决定,从本月开始,排污费一改过去“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改为“环保核定、税务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管理”。

  按照流程,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排污费,地税部门则在收到《核定通知书》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据悉,新办法将进一步提高武汉市排污费征收效率,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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