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的推进工作备受瞩目。10月上旬,《上海证券报》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已于近日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地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随后,有市场人士预测,物业税正式征收可能在2008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开征物业税尚无明确时间表。(《北京晨报》10月24日)
如此一波三折,足见舆论对物业税的关注。尽管何时开征还没有明确说法,但物业税的征收工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前的讨论中,人们更多地从技术性的角度探讨物业税应该注意的方面,但是我认为,物业税这样一种牵涉面非常广的税种,必须提交人大进行深入讨论,决不能仅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说了算。
没有税收政府就不能运转,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因此,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强制征收,这是常识。但还有一个常识,就是征税必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与纳税人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只有纳税人同意后的征收才是有合法的税收。早在13世纪,英国的贵族就与国王达成协议,没有贵族的同意,国王不得增加新税。这个文件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从此以后,英国国王开征新税的权力受到约束。“不同意不纳税、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思想,是现代宪政思想的基础性来源之一。
开征新税必须与纳税人充分协商,这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征收新税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法律程序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审批。中国现在共有26个税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极少数税种是由人大立法规定的以外,其他税种的征收依据都是国务院的暂行条例,从税收的法定性和民主性来看,这些税种的开征是存在问题的。
前些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今年利息税税率的变化,都经过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决定。物业税的影响面和复杂程度绝对不会比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小,也应将利息税提交人大讨论。开征物业税后,不但大多数有自己房屋的人要纳税,就是没有房屋而租房居住的人也会受到影响,因为房租会由于物业税而上涨,所以物业税几乎关系到每一个百姓的财产利益。而且,物业税涉及税收结构的变化,涉及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财源,涉及对目前正在实行的一些税收的合并和调整,也涉及如何处理在购买环节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物业,如何适用新税的问题。从技术上说,还涉及对于满足基本住宅需要的房屋的税收减免,以及税率的高低等方面。这些问题无不牵涉复杂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听取纳税人的声音,单凭政府部门能够制定出不偏不倚、公平合理的税收条例吗?
从目前的报道看,物业税一直由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运作,不但未提交人大,甚至连国务院也没有讨论。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立场来看,开征新税,增加财政收入是其本能的冲动,这种冲动必须由纳税人予以有效的制衡。倘若没有来自纳税人的约束和制衡,没有纳税人的讨论、质疑,可想而知,新开征的物业税必将成为财政增收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