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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车船使用税恢复征收 年前交不加收滞纳金

2007-10-12 9:2 海南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海南省酝酿修改达数月之久的船使用税新方案终于出炉。海南的广大车主从今日起,开始恢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将不加收滞纳金。并且,省内车主在2007年度内,仍通过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

  部分车船可免缴

  省地税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出台后,省内部分车船将实行免税待遇。免税车船包括: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也免征车船税。

  另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予以免征车船税。

  还有,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海南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逾期申报缴纳将予处罚

  记者了解到,由于海南省今年初就暂停缴纳车船使用税,导致今年的缴费期仅有两个多月。但这并不意味着车主可以逾期缴纳。

  车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办法》规定的车船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

  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缴纳税款的,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视其违法情节不同,予以相应的处罚。

  新税额有所调整

  据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与过去相比,新出台的车船税办法规定,海南省车船的税额根据不同车辆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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