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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合同随房价上涨频频出现隐患多多购房需谨慎

2007-10-10 9:44 太原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引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韩先生去年八月购买了朋友的一套5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价值10万。因为朋友购买这套房子尚不满五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交纳的营业税将近6000元,因此双方约定到今年11月满五年时再行过户。两家关系平时相当不错,而且朋友当时急需用钱,韩先生并未多想,就把钱全部付清了。

  今年,我市的房价上涨了不少,韩先生得意万分——该出手时手没抖,美呀!可是,眼看这套房子马上就满五年了,令韩先生郁闷的是,朋友怎么也联系不上了。手机虽然通着,就是无人接听。“什么意思嘛?当初也是因为他急着用钱,我才买下这套房子的,现在房价涨了,就不想卖了,不能这么做事吧。”

  但是,不管韩先生怎么郁闷,房产证上的名字毕竟不是自己的。

  严先生也是为了“节省”营业税而有苦说不出。他告诉笔者,自己买的房子要交纳的营业税将近两万元,因此,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教了他一招“以租代售”。也就是说,卖房者将房子先租给严先生,等这套房屋购买满五年,再以当初达成的协议内容将房子卖给王先生,之前发生的租金可以冲抵买房款。严先生于是签了这么一份合同。为了保险起见,双方还到公证处作了公证。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今年这套房子每平方米上涨了将近500元,卖房者觉得很不划算,因此打算毁约,只支付给严先生很少的违约金。严先生想不通:“虽然没有过户,但我们是进行了公证的,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呢?”

  对此,成诚律师事务所的刘银栋律师告诫消费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附期限合同,虽然经过公证,但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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