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商务部裁定三地甲乙酮构成倾销 须缴纳相应税

2007-11-22 9:4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商务部昨日公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去年11月22日立案的甲乙酮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按照此裁决,从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甲乙酮是一种高档含氧溶剂,广泛运用于润滑油脱蜡、涂料、胶黏剂、油墨、磁带、医药及电子元件等领域,其中涂料行业是甲乙酮最大的应用领域。

  近年来,由于环保方面的原因,在发达国家的消费量呈下降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南亚等国的甲乙酮却保持稳步增长。据慧聪网统计,进口甲乙酮在我国市场已占领70%以上的份额,并且有1/3来自日本,因此国内产品的价格主要受制于进口产品影响。再加上国外生产商为挤占中国市场,抵达中国的到岸价远远低于其国内市场售价,因此对国内甲乙酮生产商构成很大竞争。

  本次倾销案设立于去年11月22日,经初步调查,商务部已于今年8月发布初裁,对该产品采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此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行为和损害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以上三地区进口甲乙酮构成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损害。

相关热词: 商务部 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