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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租商品房开征土地使用税 需12月20日前缴纳

2007-11-30 8:41 东方网-劳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市地税局公布上海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细则。商品房出租时按一至六级等级征税,每年每平方米最高税额为30元,相关纳税人需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而市民的自住房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一旦将市民手中的商品房出租,就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昨公布了本市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细则,相关纳税人要在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

  根据本次公布的细则,市民自有自用住房并不在征收范围内,而如果将手中的商品房出租,就以实际土地占用面积乘以所在区域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本市一至六级纳税等级对应的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年征30元、20元、12元、6元、3元和1.5元不等。记者由此计算了一下,目前市民出租一套商品房所要缴纳的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租金5%征收的综合征收税以及按租金千分之一征收的印花税。

  市地税局昨日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相关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符合自有住房出租情况的市民,可以到街道所在地代征点申报缴纳。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市民可以登录上海财税网站或拨打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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