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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开征物业税存在的问题 建议08年开征

2007-11-6 8:42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5月29日,北京召开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发布了第二期物业税改革研究成果,首次提出了中国实行物业税改革的三个备选方案,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

  同一天,建设部等国家九部门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发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提出了15条措施。国研中心二期成果的发布与房地产15条政策之间是否有关?物业税开征存在哪些问题?社会各方面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两个内容在同一天发布纯属巧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认为,“国研中心的物业税改革课题是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共同开展的学术研究,几年前就已启动,该课题是针对我国国情而进行的中长期研究,并非针对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调控15条。”

  有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最直接的结果便是降低开发成本,导致房价下降。对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颜延的观点有些不同。颜延认为,“国研中心的报告是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建议,对目前房产市场的影响不大。”他指出,“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复杂而不尽合理。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是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胡怡健提出质疑,“在国外,不动产税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者征收的,因为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归属购房者,是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税。国内则不同,房产持有者实际拥有的是房产的使用权利和经营权利,真正的持有者是国家。照此推论,征税的对象似乎不应该是个人。”

  据悉,按照国研中心课题组的建议,物业税改革按照征收对象可以有3个方案。一是“小改”方案:征收对象保持现有格局不变,对现有的房地产税种进行合并调整。二是“中改”方案,即在城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三是“大改”方案,就是城市和农村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

  对于3个方案,胡怡健认为,开征不动产税的法律依据、合理性及具体时间表仍然不够充分。

国际金融

  相关专题拟征大户型保有税高房价难逃一劫

  [编者按]:前涉及到“保有税”征收方式以及面积界定等问题,已经被建设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明年4月以后出台。征收范围可能为120平方米以上房产。征税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自住型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加大中小户型房屋的供应量。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报载:“物业税开征”将率先在北京试点,上海、南京、广东的试点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紧随其后。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编辑留言:

  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局部供需矛盾,占市场主题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商普遍在追求利润的驱使下,盲目建设高档商品房和商用房产,豪华住宅,牟利的同时无形中造成房价疯狂上涨,也为投资投机者提供了空间,更使房价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目前解决房价过高的治本之策是加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优先保证土地的供应,同时加以配套的打击投资投机行为。

  可见调控房价需要从需求和攻击双方面下手,目前重要的是提高供给。目前提高供给的手段还局限于行政干预和调控,长远来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存在效率损失,因此从长久之计考虑,健全经济调控手段是根本的措施,其中保有环节物业税的完善是重中之重。

相关热词: 物业税 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