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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势在必行的资源税改革

2007-11-15 8:35 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现实要求,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顾全国家和地区间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国家资源高效合理配置和运转系统,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收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消息,水源税改革方案基本成熟,并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财富。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强调资源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珍惜资源消耗,充分运用资源税手段来强化对资源的合理和高效使用,必须成为我们的一项国策。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主要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其征收范围明显不够合理,尤其很多一次性资源没有列入征收范围(如矿泉水资源)。造成了事实上的国有资源的大量流失和浪费,甚至是为了短见的利益而毁灭性的开发利用。

  这次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计量制”为“计价制”。我们切不可仅仅从征收的技术手段和微观计税方法来看待这项改动措施。因为这个改革具有深刻意义。

  第一,改革体现了资源税调整的思想认识转变。“计量制”征收,即以开发使用资源的数量为依据征税,在本质上依然反映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价值和属性的认识观念,日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思维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改变为以资源产品的价格和一定的税率比结合来建立征收计量体系,是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对经济发展的一次正确的认识转变和观念调整。

  第二,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促使资源利用的国际化,或者索性说成国际市场化。以资源的市场价格(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的统筹考量)来规范税收计征度量,对于保护民族经济成长,最终促进国力整体性增强,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计价制征收方法必然要求将资源的价值同国库收入直接挂钩。在客观上,一定会降低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低效消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的充分高效和努力挖掘资源价值的附加值。

  我们在坚定先行资源税征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的同时,也要正视改革的不利因素和警惕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

  资源税改革最终的结果是增加国库收入,而国家在改革资源税方案时,也在讨论这部分税收的财政收入如何在中央与地方分割问题。这是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资源税在属性上当然属于国税范畴。再次划归地方所有,划分的比例等,关键不是个财政收入再分配的技术问题,处理解决好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一个根本性的目的必须是,资源税的收入使用,要以改善民生为本,要以改善环境保护为本。

  特别是在计算税率的核心问题上。欧洲国家总体上采取重税原则,虽然他们的重资源税策略赢得了在资源利用效率上的先进,我们坚决不能照搬。因为他们的策略是与他们的国情和经济成长性紧密结合的。

  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并不很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并没有完全发育成熟,特别是企业经济效益快速提高的可持续性始终存在诸多隐患。再加上资源型企业在很多方面还根本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和游戏技巧,而资源型公众公司的赢利和股票时刻牵动着亿万股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应该承认,资源税方案的出台和实施,肯定会引起一连串的经济和市场反馈,肯定会给一些企业和地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所以,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全局与部分,国家经济主体与一些企业短期利益等各种关系,是需要我们在讨论审核施行这项资源税改革方案所应该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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