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和抑制房地产市场中的投机与投资行为,出台了大量的税收调控政策。并且各地的税收调节政策均由当地的税务局自行出台,也因此一个国家之中形成了各地方不同的税收政策,如对二手房交易的各种税收就形成了巨大的地方性差别。
最近东莞地区也对二手房交易自定了交易中的税收政策。
奇怪的是税务部门是否有权自定税收与税率呢?
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本应是人大立法的权利范围,是一个由谁确定税收政策的事情。国家的税务部门并非立法的单位,只不过是一个执行立法、管理税收事务的行政部门。而如今似乎税务的管理部门代替了人大制定税政的权利,成了既出台政策又解释政策并执行和管理自定政策的一方。
税收是一个国家行政权利的强制,但这种公民义务的纳税强制来自于公民有权参与的税政立法,因此才有了中国的人大立法权。在已有立法的税政之下,人大可以授权国务院作为国家的管理部门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调节税率的浮动,如关于存款利息税的调节。但似乎并没有和从来没有过授权税务管理部门可以调节和自定税收的权利。最多国务院委托决定税政也应是财政部而非税务总局。
看看美国《独立宣言》产生的历史就可以知道,税政对公民参加权利的重要性了。也可以清楚的理解税政与税务的关系了。也正是民众争取决定税收的权利才有了《独立宣言》,才最终有了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但历史并不久远的美国。美国至今税收的权利也控制在代表民众权利的议会的手中,而并非在总统的手中。
中国的税法之中一些是法,但许多却是非法律意义上的条例,特别是许多是暂行条例。尽管这些条例是以国务院名义发出的,并冠以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抬头,但十多年中为什么不报请人大变成立法呢?为什么总是一种处于暂行之中的条例呢?
于是这种条例就在以财政部和国税局的名义进行解释并出台实施细则。地方税务局又再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左右逢源,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因此就出现了用税收征管代替税收政策的“偷天换日”,出现了各地不一的政策差异。
甚至于国家公开的税务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中国税网上查询也要收费,让公民无法自由的了解政务公开之中的法律法规,无法公开的了解这些税政和税收之间的差异,无法了解一个统一的税收为什么会在不同地区变成了差异巨大的税务征收方式,连税率都会发生巨大的差异。
也许普通的公民根本就无法分清税政与税务的差别,因此只要是税务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都只能和无奈的执行,无法深究税务征收已经产生了对税政的侵权。
数年之前,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曾出现过地方政府指导下的地方税务部门自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用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政策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遭到了查处和违规纠正,其原因就在于实质是用税务征收改变了税政的基础。
如今地方税收征管中的政策变形,其实也是在变相的调整了税政,而税政的制定权力并非在税收征管部门。
人大为修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虽然仍有缺陷,但总是给了民众参与决策的权力,确定了税政的权力地位。然而各地自定标准,税率和征税前提条件的税收征管办法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调整税政吗?只要引起税收政策的不公平执行,实际都等于是利用税收征管的权力在改变税收政策。
税政是可以有地方差别的,但要立法明确,而非立法明确的税政则就应是统一的。比如,关于二手房交易的各种税收政策全国是统一的,但事实上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却并非统一的。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曾在反对蒋介石的“伪宪”时,同时废除了“六书”等于废除了清末延续下来的“法律”,包括刑法。但在此之前,不管是解放区还是非解放区执行的是统一的“六书”法律,并非在非解放区的强奸、盗窃的犯罪到了解放区就成了英雄。既然两种主义之下政权都会力求法律的平等与统一,那么今日的一个主义之下的统一政权,又怎么能实行不同的(非立法之不同)的税政呢?
如果全国范围之内房地产的相关法律与税法是相同的,那么就本不应产生同样交易行为中的税收差异,不应由于税务管理的征收差异造成税政的改变。
也许我们的全国人大应将制定与修改税政的权力牢牢的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并严格的审查授权和授权的使用情况。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与市场的交易公平,防止利用税务管理而变相调节税政的现象出现,不要让公民参与审查与制定税政的权利被税务征管部门架空,变成了用税务代替税政的一统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