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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暗度陈仓? 市场行为模式或受影响

2007-11-18 9:37 证券市场红周刊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程序十分简单

  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经明确把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 只是在994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称,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后一稿上报国务院”报道出台后,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文志律师第一时间致电《红周刊》表示,报道中所称的不予持有上市公司少于1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免税即相当于变相征收资本利得税。罗律师同时表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明确明确把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因此,无须大动干戈地通过立法三审的程序开征资本利得税,只消潜移默化地渗透在各部所得税法中,且以相关部门发文或通知的形式,即可实现实质性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效果。

  市场行为模式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有关专家认为,如若股权性投资收益税负优惠标准以持股一年的时间为限———这并非没有可能,德国现行资本利得税法即有相关规定———可能引发市场行为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由于短线资金的投资成本将远远大于长期资金的投资成本,市场中短线机会将明显减少,而机构投资者将会更倾向于长期持股。 而短线资金的减少同时也会带来股指和个股日间波动的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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