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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出租物业勿忘缴纳房产税

2007-11-5 8:44 广东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近年来广州市农村经济组织的出租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这些企业也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监管纳税情况的对象。广州地税第三稽查局在近期查办了一宗农村经济组织出租物业未缴纳产税的案件,查补该企业税款及滞纳金合计共105万元。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某农村经济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无任何物业记载,但实际上却有大量物业出租,租金收入近千万元,而又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根据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有从值或从租两种计税方式。从值纳税的,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年税率1.2%纳税;从租纳税的,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从值计征的按年征收,征收期为每年6至9月;从租计征的按月征收,纳税期限与营业税相同。而对于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则不征收房产税,但应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税完税证明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第三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查补该企业税款及滞纳金合计共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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