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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结束外企占地免费午餐

2007-12-8 10:54 金融界 【 】【打印】【我要纠错

  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这一耕地占用税新政策结束了外企20年的“免费午餐”。

  凸显新变化

  据了解,《条例》共16条,与之前所用条例相比,新条例最大的变化是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外资占地不容小觑

  2007年国土资源部已对全国23个地区47个城市申报用地的规模进行了大幅度核减,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减少了近3成,而占用耕地减少了17.13%.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全国各地为加快发展地区经济,在耕地问题上都有所突破,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很多地方超过占用2000亩的耕地甚至不上报审批,开发区建成以后,在国土部的备案还是耕地。此次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对保护耕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的一位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朋友算了这样一笔账,按新《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如果以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一家占地100亩的外企则要面对将近66万元的耕地占用税。特别是对于一些占地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来说,经营者不得不将面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耕地占用税税单。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耕地占用税调整,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内外资税收负担,以前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据悉,为了公平税负,目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渐减少。从明年1月1日实行“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也已经与内资企业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

  保护耕地彰显公平

  “外企买地成本高了,所谓的优惠条件虽然小了,但投资成本加大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很多企业都是看好中国良好的发展空间,而且现在有些领域还是外资急切想进入的,还是有很大利润空间的。”某投资咨询公司的王先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在将耕地征用、占用转移到建设用地成本核算时,将耕地占用税纳入其中从而构成建设用地成本的一部分,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税收负担相对加重。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专家认为,相对于税收优惠条件,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并不会影响中国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近几年,房地产开发、工业开发占用耕地不少,而中国是人口大国,保护耕地是长久之计。在农产品价格看涨的趋势下,保护耕地更有必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关专家表示,此次新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我国更加注重公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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