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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个税征收缘何不能以家庭为单位

2007-12-17 11:59 检察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12月1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从严确定了“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其中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对于在《补充通知》下发前已经发出,但依据标准跟新政有出入的房贷,有银行人士表示,有可能要求借款人追加首付款比例。(据12月12日《上海证券报》)

  房价不断上涨和一些人炒作房子有很大关系。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部门提高了二套房贷的标准。但是在“二套房”认定标准上,还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这为一些人留下了有利可图的空间,比如夫妻二人如果其中一人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另外一方再通过贷款买房时仍视作第一套住房。这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国家限制购买“二套房”政策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补充通知》,规定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很有必要。由此,笔者想到了与之相似的个税征收问题。

  我们的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这样的征收方式并不公平。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曾举过这样的例子: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这表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虽负担不同,比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不同,但费用扣除额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就很难得以体现。

  为什么不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虽然是税改的发展目标,但在目前还不现实。“不现实”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财产申报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夫妻两人的收入有一个总体把握,就更困难了。”

  这能成为理由吗?其实,在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的认定上也是很难的,因为这取决于多部门间能否信息共享,其执行起来的难度并不亚于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但是,央行、银监会还是下发了《补充通知》,规定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

  一些部门为什么在二套房贷和个税征收上采取不同的标准,恐怕原因只有一个:个税征收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必然要少征不少个税,这对有关部门是极为不利的。而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二套房贷不但要提高首付,房贷款利率还要提高,这对有关部门当然是有利可图的。

  有关部门不能对自己有利的就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对自己不利的就实行以个人为单位。在个税上,我们也希望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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