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免征额从现在的每月1600元上调至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将减少中低收入者的支出,使税赋趋向公平。
公平原则是税赋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免征额偏低,不但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而且还可能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违税法的立法精神,影响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个税”收入中,一半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今年以来,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时,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普通就业者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影响到中低收入群众的生产生活,适当提高免征额,有利于回归国家设立这一税种的主旨,维护社会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是公众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之一。收入分配公平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予以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益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调整“个税”免征额,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举措,合民意,得人心。